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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NA7902 230V现货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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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17 12:38:49浏览次数:1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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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的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²全面实施零关税。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2005年双方已完成磋商的原产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1。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的具体实施步骤修改为:

“(一)提交

1.自2006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产企业可向香港工业贸易署提交享受零关税的货物清单。

2.香港工业贸易署应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将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认定后的货物清单提交*。

(二)磋商和公布

*对货物清单进行确认后转*。*与香港工业贸易署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双方应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并对外公布。

(三)实施

内地将分别不迟于当年7月1日和第二年1月1日根据香港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对《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中的第五条内容修改为:

“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标准:

(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比’、‘其他标准’和‘混合标准’。

1.‘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2.‘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3.‘从价百分比’是指*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 ×*≥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4.‘其他标准’,是除上述‘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同意采用的确认‘实质性加工’其它方法。

5.‘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二)其他附加条件。当上述第(一)款的‘实质性加工’标准不足以确认原产地时,经双方*同意,可采用附加条件(如品牌要求等)。”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和《<安排>补充协议》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2。

(二)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和《<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2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2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金融合作

(一)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二)内地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到香港经营期货业务,包括设立分支机构。

四、附件(附件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5]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1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2 进口货物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 [6]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三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一)将《安排》第十七条*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中医药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二)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三)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

"十、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一)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二)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通过在香港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通。

2.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通过考察、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和信息。

4.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三、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廖 晓 淇 唐 英 年

(签 字) (签 字) [7] 

①《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 [8]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6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更多内容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9] 

(附件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0]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j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更多内容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1] 

(附件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j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更多内容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3] 

(附件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4]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更多内容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5] 

(附件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6]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为进一步提高内地j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更多内容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7] 

(附件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8]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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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3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推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更多内容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19] 

(附件请点击参考链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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