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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分离机技术条件

阅读:190发布时间:2008-2-2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奶分离机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将牛奶分离为乳脂和脱脂乳的碟片离心式牛奶分离机(以下简称分离机)。

    2 引用标准

       GB 7682  牛奶分离器  型式和基本参数
       GB 9239  刚性转子平衡品质  许用不平衡的确定
       JB/T 7767.2  牛奶分离机  试验方法

    3 分离机的型式和基本参数

       分离机的型式和基本参数应符合GB 7682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技术要求
    4.1.1 分离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凡与牛奶接触的零部件必须具有无毒、无味、防锈等性能。
    4.1.3 分离机不与牛奶直接接触的非工作外表面(除选用抗腐蚀材料外)应涂漆。漆膜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鲜明。漆层应均匀、牢固。不得有漏涂区、色泽不同、流挂、起泡、起皱等缺陷,并具有一定的防腐能力。
    4.1.4 分离机不与牛奶直接接触的非加工内表面(除选用抗腐蚀材料外)应涂防锈漆。
    4.1.5 电线布置应注意绝缘、防水。
    4.1.6 分离机座和底板固定应可靠、安全,并保证水平(不包括生产率50,100L/h的手摇型分离机)。
    4.1.7 离心排渣分离机分离钵的结构和输奶槽,应不经拆卸就可进行循环清洗。
    4.1.8 离心排渣时不应产生冲击现象。
    4.1.9 生产率大于50 L /h的分离钵零件之间必须有相互定位措施,以保证装配质量。
    4.1.10 传动机构应安装在机座内或专门的防护罩内。
    4.1.11 自动排渣型分离机应保证在不排渣的工况下分离钵的密封性。
    4.2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4.2.1 试验用鲜牛奶的酸度不高于20°T,含脂率不大于3.5,温度加热至40±5℃。分离机在额定转速时,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主要零部件技术要求
    4.3.1 分离钵
    4.3.1.1 分离钵底座、盖等重要零件应用锻打、冲压或旋压方法制造。其冲击韧性不小于40N·m/cm2,且不得有裂纹。
    4.3.1.2 分离钵盖、底座等重要零件当承受120的额定载荷时,不应产生残余变形。
    4.3.1.3 分离钵密封圈应用耐油的食品用橡胶,并具有以下特点:
    a. 耐热不低于80℃,无毒,无异常气味;
    b. 在2的硝酸或氢氧化钠溶液中加热至80℃时不分解。
    4.3.2 铸件表面应光洁,不得有裂纹、砂眼、气孔、未浇满、粘砂等影响强度或外观质量的缺陷。
    4.3.3 冲压件不得有裂口、毛刺、锐边及明显皱纹等缺陷。
    4.4 装配技术要求
    4.4.1 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协作件必须有合格证,并经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4.4.2 分离钵每组分离片的间隙应均匀,其边缘不得有相互接触现象。上紧分离钵螺母,注水后5 min内不得渗漏。
    4.4.3 分离机每组防震弹簧的刚度综合偏差不大于5。
    4.4.4 生产率大于100 L /h的分离机装配后,分离钵应进行人载动平衡试验,其平衡精度应不低于GB 9239规定的G6.3级。
    4.4.5 分离机的传动机械应保证分离钵运转自如,加速平衡。生产率大于2000 L/h时,应有制动机械。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各项要求按JB /T 7767.2进行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分离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2 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4.1、4.4.2、4.4.4和4.4.5条的内容。
    6.1.3 出厂检验中的每项都应合格,如有不合格项目允许修复,如仍不合格则不许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c.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 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械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1~4.4条的内容。
    6.2.3 抽样与组批
    生产率为50~200L /h,批量N = 16~25台;生产率为500L /h及其以上,N = 2~8台。均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不合格分类见表3,抽样检验方案见表4。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抽样检验方案由供需双方商定。
    6.2.4 判定规则
    6.2.4.1 当被检类的不合格项目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时,该类被判为合格。
    6.2.4.2 当被检类的不合格项目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时,该类被判为不合格。
    6.2.4.3 当被检的产品在A、B、C三类都被判为合格时,则整批产品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除分离片、密封件和定位销外,直径大于100mm的分离钵的其余零件都应编号。
    7.2 用电机传动的分离机,必须在明显处标明电机旋转方向。
    7.3 在分离机机座的明显处固定标牌。标牌应标明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制造厂名称;
    c. 产品型号及商标;
    d. 分离钵转速;
    e. 配套动力;
    f. 出厂日期或出厂编号。
    7.4 分离机为单台装箱。装箱时分离钵必须从主轴上取下来,所有零件均应在包装箱内固定。
    7.5 随机技术文件必须齐全,并装在能防潮、防油污的袋内。技术文件包括:
    a. 使用说明书;
    b. 装箱单;
    c. 产品检验合格证。
    7.6 随机附件应齐全。随机附件应包括:
    a. 防震弹簧;
    b. 分离钵密封圈;
    c. 工具;
    d. 备用分离片。
    上述附件应进行防腐保护,防腐期不少于1年。
    7.7 包装箱应满足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7.8 装箱后的分离机应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室内。

    8 质量保证期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安装、调试和使用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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