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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遭韩退回蒜农如何维权

时间:2015-3-14阅读: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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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临沂兰陵县蒜农出口韩国2200吨大蒜遭韩国收货方退回一事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引起各方广泛关注。中国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2月4日就此事发表谈话时指出,经初步判断这一事件是一般商业合同纠纷。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2014年11月韩国政府通过招标进口山东兰陵县产的大蒜2200吨。蒜农宋及其他两位蒜农中标后,即根据标书要求进行备货。随后这批大蒜经过收货方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质检合格并按照其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后,被装上韩方的船舶运往韩国釜山港。但货物到达港口后,另一家检测机构韩国农管所以质量检测不合格为由,要求将货物返回中国。蒜农虽然无法接受大蒜被返送的理由,但为避免损失扩大,不得不将大蒜运回,并在国内低价销售。这一退回事件造成蒜农的经济损失高达1000多万元,给通过集资才筹齐此次贸易所需货款的蒜农带来巨大压力。 事件发生后,中国商务部、驻韩大*等机构积极与韩国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希望能妥善解决这一事件,维护我国蒜农的合法权益。蒜农们也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表达自己的诉求,并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这一事件是一般的商业合同纠纷,所以必须按照商业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 作为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首先争取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端,可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在这一事件中,还不清楚中国蒜农和韩国收货方是否在合同中对争议解决作出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并且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则争议必须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就该案而言,通过仲裁解决是一种比较好的途径。因为中国和韩国虽然在2003年7月签署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该条约没有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规定,只是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规定。此外,中、韩两国都是《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这也为两国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十分便利的条件。即使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方式,也可在争议发生后进行协商,通过签署仲裁议定书的方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解决方式或无法达成仲裁议定书,中国蒜农就要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法院,中国蒜农只能在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争议的管辖法院,中国蒜农可考虑在中国法院或韩国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在韩国,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被告和合同履行地都在韩国。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由于该案中的大蒜是在青岛港装上收货人的船舶上的,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地点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则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当然,中国蒜农如果要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还必须考虑韩方收货人在中国有无可供扣押的财产。因为中韩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没有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规定,两国间在实践中也不存在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若韩方收货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中国法院的判决很难在韩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无论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必须根据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在该案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根据该法律来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由于中国和韩国都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则该案的解决无论是在中国法院还是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会根据该公约判断。 该公约对买方解除合同规定了极其严格的条件,只有在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或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声明将不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买方才可宣告合同无效。在卖方已交付货物时,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从该案的情况看,中国蒜农已交付2200吨大蒜,即使根据韩国农管所的检测不合格,只要这种不合格尚未构成根本违约,韩国收货方就不能解除合同,退回货物,而只能要求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减低价格。 另外,从中国蒜农披露的情况来看,韩国收货方还存在其他不符合合同规定情况。例如,根据双方合同的规定,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应该先由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进行动植物检疫;检疫合格后,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应该予以收货并付给蒜农90%的货款;收货后再由韩国农管所进行质量检验,如有质量不合格,可在剩下10%的货款中进行扣除。而在该案中,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没有根据上述程序进行检验、付款、再检验,而是直接根据韩国农管所的检验报告将大蒜退回。 目前从相关报道来看,这一案件涉及的很多细节都还不是很清楚,还无法详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中国蒜农来说,当务之急是尽快将运回的大蒜销售,以减少损失。同时,要积极收集各种证据材料,以便在将来的争议解决中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一事件对于中国蒜农来说也并非坏事。近年来,随着中国农产品出口日益增多,一些农民直接做起了农产品买卖,但由于对贸易知识了解不多,容易导致一些争议的产生。例如,该案中的蒜农就是*次进行大蒜的对外贸易,从事件的报道来看,他们由于对贸易不了解,导致合同中的商检条款及信用证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本案中对大蒜的检验*是由韩方控制的,而信用证条款中许多内容也是韩方占据主导权,这样,当争议出现时,蒜农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不但货款一分钱没有收到,而且可能还需要到韩国去打官司。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后,两国间将会有更多的农产品交易,希望从事中韩农产品贸易的中国农民能够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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