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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新规定引起新难题和应对措施

阅读:682          发布时间:2011-6-8

    1木包装新标准给检疫处理和监管带来的新变化和新问题
  1.1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量减少
  新标准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用于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口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统一的标识,不再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在实施新标准后各国口岸对木质包装的查验必然从验证植检证书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转变为以现场验证标识为主的方式,不再需要验证植物检疫证书。
  1.2口岸熏蒸、热处理量减少,产地检疫处理量大幅度上升
  从目前来看,一般港口都不具备除害标识加施的资格。因此,新标准的实施已经使口岸熏蒸、热处理的量减少,产地检疫处理的量大幅度上升。
  1.3出口木质包装检疫处理后,可以不受检疫有效期的限制
  新标准规定已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口木质包装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格成品是专库存放并且杜绝二次感染。这样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及出口商就能够批量生产木质包装物,给出口带来了便利,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成本。
  1.4口岸木质包装来源复杂,查验难
  到口岸的木质包装即有属于本口岸属地范围内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又有属地之外的。属地范围内的木质包装可以通过对生产企业的平时监管,从属地范围之外来的木质包装只能查检包装上标注的检疫处理标识,但是标识的真伪、是否真的经过了有效的检疫处理、是否来源于具备资格的包装生产企业就难以考证了。
  1.5在过渡期内的国家和地区,企业难以理解和掌握标准
  WTO鼓励各成员国采纳木包装新标准,但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采纳该标准时间不同,有些国家已等同采纳该标准并已进入*实施阶段,而有些国家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内新、老规定并存,这些情况给出口企业及代理单位在处理出口木质包装问题时都带来诸多难题。
  2需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新变化和新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坚持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出口渠道安全畅通。为此,必须和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共同努力。
  2.1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2.11建立防疫质量管理体系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将检疫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建立企业的木质包装防疫质量管理体系,备齐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相关文件,制定热处理、熏蒸处理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起始、终止的确认标准,安全防护要求等,制定从原料、加工生产到成品的检验标准,落实标识加施管理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标识管理,使用时履行批准手续,制定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明确专库,成品进出库管理程序,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和异常情况处置、报告程序,明确异常情况种类,协管员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重要管理制度需上墙明示等。
  2.12建立热处理和熏蒸处理库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建立符合条件的热处理和熏蒸处理库,两库应保证保温和密闭性能良好,配备供热设备、调湿设备、强制循环设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两组以上耐高温干、湿球温度检测仪、木材水分检测仪、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消防设施、防毒面具和数据监控装置等。
  2.13  4个关键控制点
  (1)原材料选购
  的原料是木质包装的前提和基础,原料应当来源于非疫区,同时要确立合格的原料供应商,原料进厂时要验证木材出省许可证和检疫证,严格检验,对蓝变、霉变、虫孔、虫槽、腐朽的原材料作分开堆放、退货或销毁处理。必须认真识别木质种类,确三无(无树皮、无虫孔、无其他害虫),从根本上杜绝虫源。
  (2)加工过程
  检验合格后的原木进行锯材加工,严格进行半成品材料的自然干燥或烘干处理,含水率达到20后,才可入库储存。在各工序中,做到层层检验、道道把关,上道工序发现不合格产品不流入下道工序,加强巡检、抽检。确保合格产品交成品库存放。
  (3)成品存放
  除害处理合格后的成品要严格按批次进入成品库分区堆放,成品库保持良好的密封状态,未处理的原料、半成品等严禁进入成品库,严防有害生物相互感染和成品二次感染。
  (4)标识加施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在经过考核取得标识加施资格后,应当树立视标识如公章的意识,建立严格的标识领用、登记、加施、核查、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标识被盗用、冒用、误用。
  2.2检验检疫机构自身必须解决4个问题
  2.21建立协作机制,解决溯源问题
  建立口岸*与产地局的协作和信息沟通机制是解决木质包装溯源的有效途径。当口岸局查验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木质包装产地局沟通,确认诸如木质包装的数量、规格、标识真伪等。杜绝不合格木包装流出。
  2.22实施出境预检,解决数据统计问题必须要求木包装生产企业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方式按照出境预检进行,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程序填写相关内容。这样就确保每一批处理过的木质包装全部进入CIQ2000统计系统了。
  2.23加大宣传力度,解决过渡期问题过渡期内有些进口商需要采取加施标识的方法,有些进口商要求出具证书,致使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为此,检验检疫人员应多做宣传解释工作,尽量从贸易便利化角度给货主以方便。
  2.24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
  2.241建立完善的有加施标识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木包装原料来源、材质、数量、规格。成品出入库记录,销售去向等,便于监管。
  2.242建立对加施标识资格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定期监管制度。定期对企业所建造的熏蒸库或热处理库加强检查,检查其熏蒸库的温度、气密程度和排气量是否符合进口国和国家相关技术指标;检查热处理库内的温度和湿度是否符合国家局下发的技术指标,加强对温湿度自动打印记录的检查,严格控制温湿度。
  2.243采用电子视频监管,保证监管有效。采用电子视频监管系统,可以足不出户监管企业的生产、检疫处理、进出库情况,同时可以随时调阅企业热处理的温度、湿度等关键数据,从而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工作质量。
  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新标准和质检总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在我国刚刚实施。如何制定一套既能满足国外新要求和WTO规则,又符合我国木质包装生产和检验检疫现状的监管办法,还需要我们大家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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