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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安全被纳入《食品安全法》监管范围

阅读:1172          发布时间:2011-6-14
  5月24日,在安徽巢湖召开的2011年中国油脂(油菜籽)市场形势分析会上,中华油脂网记者,就目前国内食用油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特别采访了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会长王瑞元,对我国食用油市场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发表观点如下:
  
  作为食品的“贴身衣物”,食品包装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着食品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在使用过程中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这个观点。
  
  目前我国的食品包装安全现状如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生产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实现食品包装安全还有哪些问题?在6月2日举办的《食品安全法》交流会上,记者请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胜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将食品包装材料纳入监管是一大进步
  
  【法律原文】
  
  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相关解读】
  
  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认为,《食品安全法》从字面上看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但该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于5类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一是食品本身,二是食品添加剂,三是食品包装和容器,四是用于食品生产的工具和设备,五是食品相关产品。因此他认为,从广义上讲,《食品安全法》包括了对食品包装安全的规定。而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纳入《食品安全法》范畴,是一大进步。
  
  不过,董金狮坦言,《食品安全法》的具体条款,有的没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哪一类产品,有的则清楚地说明适用于食品还是包装。当然,大部分条款还是适用于食品本身。这样就使包装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一些混乱,不太清楚自己应该执行哪些条款。因此,他希望国家将来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或相关细则时能够将之明确和细化。
  
  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
  
  【法律原文】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相关解读】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董金狮认为,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食品包装,特别是塑料包装对人体的潜在危害,却被很多生产企业及消费者忽视。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讲,食品包装材料的不安全会直接导致食品的不安全。食品包装材料是一种“隐形添加剂”,从甘肃省定西县食品包装袋苯超标事件中就可以看出,我们生活中的很多包装材料都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但由于其毒性的散发过程大部分是隐性的、慢性的,因此多被人忽视。在英、美、日等国家,食品包装安全和食品安全同等重要。如果我们的企业不树立“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的观念,那么迟早有一天会尝到苦头。
  
  生产、经营被包装污染的食品将受罚
  
  【法律原文】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相关解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另外,如果企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消费者除了要求一般性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就给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因为企业如果生产被污染的包装,不仅会受到处罚,还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以前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经常用“假一赔十”为自己做广告,而现在这一口号已成为《食品安全法》的条文,这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志胜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这样高的赔偿标准在民法领域是比较罕见的。董金狮认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可要求获得价款10倍的赔偿,《食品安全法》将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他建议,包装印刷企业在生产中执行这个标准时,选用环保材料和油墨。
  
  北京印刷学院印刷与包装工程学院院长许文才在接受本报记者时表示:“半年前我就看到了该标准,现在一些企业已经开始执行该标准了。我们学院的老师在讲‘包装与环保’、‘包装技术’等课程时也开始应用这个标准了。”
  
  专家建言
  
  加快食品包装市场准入步伐为食品安全加把锁
  
  董金狮(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表示,我国常用的食品包装材料有塑料、纸、金属、玻璃、橡胶、陶瓷及铝塑复合包装材料等,其中大量用于食品包装的塑料包装和纸包装通常要经过印刷环节。而我国对食品包装的市场准入是分阶段进行的,其形式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前,我国只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实行了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用纸包装制品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行市场准入,此后陶瓷、玻璃、金属、橡胶等食品包装产品和容器以后也要逐渐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董金狮介绍,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自2007年开始实行自愿认证,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进行无证查处,即进入强制认证阶段。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就不得生产3类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经营者不能经营没有获证的产品。之所以*批要针对塑料制品,是因为塑料包装制品问题比较多,生产企业比较多。到目前为止,食品用塑料包装的获证企业有6000多家,而全国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的企业有3万家左右,也就是说目前仅有1/5的企业获证。
  
  董金狮建议,我国应加快推进食品包装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从生产源头抓产品质量管理,保障食品包装的安全。另外,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无证企业的查处力度,相关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包装标准和检验方法,油墨生产企业应开发性能稳定、价格上有竞争力的环保油墨,包装印刷企业应使用环保型的油墨和胶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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