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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盘缠绕裹包机标准

来源:   2007年04月09日 10:37   1163
 托盘缠绕裹包机是将大量的散件货物或单件货物与可参与仓储物流的托盘包装成为一个整体的包装机械产品。该机械产品的基本原理为:将可拉伸的缠绕薄膜用缠绕力乘以缠绕层数,可得到一个总紧固力。这种对不同产品的适当的紧固力将保证托盘包装在运输中的稳定性,同时薄膜及其他防护材料可起到防水、防潮、防尘等防护作用。

    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用托盘作为运输包装方式的、用拉伸薄膜作缠绕包装的裹包机器,为此类机械产品提供了统一的质量检验技术要求。

    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理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利时康石油公司北京代表处、温州方正企业集团公司、埃佩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济南深蓝机器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院。

(一)
    标准规定了托盘缠绕裹包机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以托盘作为运输包装方式的,用拉伸薄膜作缠绕包装的裹包机器。

(二)
    标准中涉及的术语及其定义:
    薄膜卷辊滑架 film roll carriage,此装置为薄膜输出系统,它使薄膜拉伸,并根据包装要求上升和下降。
    阻拉伸 stretch,根据薄膜输出速度与货物旋转速度差所产生拉力,将薄膜拉伸的方式称为阻拉伸 拉伸数值一般增加60%左右为标准拉伸,调节范围为40%~80%。
    预拉伸 pre-stretch,薄膜在卷辊滑架中,根据预先设置的参数将薄膜在输出之前均匀拉伸的方式成为预拉伸。拉伸数值一般增加200%左右为标准拉伸,调节范围为100%~300%,预拉伸使薄膜拉伸均匀。

(三)
    产品按其基本结构分为以下三种型式,代号见表1。
    1.简易型:人工控制裹包过程。包装速度低。卷辊滑架速度、转盘/旋臂转速、卷绕为大小不能调整。由人工操作控制薄膜的裹包的重叠量、翻边量、缠绕层数和货物裹包高度。不能与生产线连接。
    2.半自动型:人工加机器控制裹包过程。包装速度较低。卷辊滑架速度、转盘/旋臂转速、卷绕为大小可随时调整。可预先设定薄膜裹包的重叠量、翻边量、缠绕层数等形成程序对货物进行自动裹包,并可根据货物高度变化调节裹包高度。
    3.全自动型:(即生产线型)机器自动控制裹包过程。包裹速度较高。全自动机型可直接与生产线上的传送带相连,操作控制系统可连在生产线主控机上,统一控制货物的进给与输出以及传送带的运转,并自动确定包装中心位置;所有调节参数为预设置,夹膜和切膜装置为自动电控制;配有可拆卸的安全防护栏及自动安全锁,以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表1  基本结构型式代号、

基本结构型式名称
基本结构型式代号
简易型
J
半自动型
B
全自动型
Q

    产品按选加结构分为以下两种型式,代号见表2。
    1.阻拉型:根据薄膜输出速度与货物旋转转速度差所产生拉力,将薄膜拉伸的机型,即薄膜无动力驱动拉伸系统。
    2.预拉型:薄膜在卷辊滑架中,根据预先设置的参数将薄膜在缠绕之前均匀拉伸的机型,即薄膜在拉伸过程中有动力驱动装置。

表2  选加结构型式代号

选加结构型式名称
选加结构型式代号
阻拉型
Z
预拉型
Y

    产品按机型分为以下两种型式,代号见表3
    1.转盘型:转盘式机型有三部分构成,即立柱、转盘和薄膜卷辊滑架,薄膜卷辊滑架固定在立柱一侧。包装时,物货放置在转盘上,由转盘旋转,薄膜卷辊滑架沿垂直方向上升和下降,使薄膜以螺旋状方式对货物进行四面体缠绕裹包。转盘式机型包装方式比较适用于普通货物的包装。
    2.旋臂型:旋臂式机型有三部分构成,即立柱支架、旋转臂和薄膜卷辊滑架,薄膜卷辊滑架固定在旋臂上,包装时,货物放置在地上或传送带上,处于静止状态,由旋转臂旋转,薄膜卷辊滑架沿垂直方向上升和下降,使薄膜以螺旋状方式对货物进行裹包,旋臂式机型包装方式速度高,适用于包装过重、及过高的不稳定货物,以及配套高速生产线。

表3  机型结构型式代号

机型结构型式名称
机型结构型式代号
转盘型
P
旋臂型
X

(四)
    *主参数:包装工作速度;单位为托/h,见表4
    第二主参数:裹绕规格:长×宽×高;单位为毫米(mm),见表4

表4  主参数

项目
各种类型指标
主参数
包装工作速度
(托/h)
10~60
裹绕规格
L×W×H/mm
1200×1200×1800~1500×1500×2500

各种型式的基本性能参数见表5

表5

项目
各种类型指标
基本
性能
参数
转盘承重/kg
>1500
转盘直径/mm
>ф1300
转盘转速/r/min
1~15
旋臂回转半径/mm
>900
旋臂转速/r/min
1~35
包装材料尺寸
W×T/mm
300~800×0.01~0.035
拉伸薄膜技术条件应符合GB/T 16958的规定
功率/电压/频率/
(kW/V/Hz)
国内1.5KW~3KW/220、380V/50、60Hz
出口:根据定货要求确定
zui大外形尺寸
L×W×H/mm
4000×4000×4000
zui大整机质量/kg
<2000

(五)
    整机在下列工作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1)环境温度:0℃~30℃
    2)相对湿度:55%~65%;
    3)电源:3N~50Hz/TN-S,380V±38V,50Hz±1Hz。(出口整机的电气部分应根据采购方的电源电压和频率设计。)

(六)
    标准对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如下要求:
    1.凡对人身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或机器对人体易造成伤害的部位,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标志,并应符合GB2894的要求。
    2.电气设备安全性能中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和其他安全性能应符合GB/T5226.1的有关要求。
    3.电气设备与机械全部连接完毕后,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符合GB/T 5226.1的要求;
    b.动力电路导线与保护接地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c.电器设备所有电路(工作在或低于PELV电压的电路除外)导线与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1500Hz、1000V交流电压至少1s时间的介电强度试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
    注:PEL V(保安特低电压)见GB/T5226.1—1996中的6.4。
    d.残余电压的防护应符合GB/T5226.1—1996中的6.2.3的要求;
    e.电磁兼容性不单独考核,与其他整机组成机组后应满足机组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4.整机上应设置由电气开关组成的闭锁/开锁装置(隔离开关)。在闭锁位置时,任何启动设备的操作,将不能进行。
    5.整机上应设置紧急停车按钮,当出现紧急情况(设备损坏或人身危险)时按下此按钮即可断电停机。
    6.整机噪声不大于85dB(A)的规定。

(七)
    机器装配要求:
    1.装配程序应符合工艺要求。
    2.各执行机械的动作应协调、准确、可靠。
    3.在装配与润滑内腔相通的零、部件时,其接触面间应涂适量密封胶。
    4.装配结束时,机器的内腔、润滑管路、相对运动的零件表面不应有铁屑、灰尘及其他污物存在。
    5.润滑管路的接头处不应有渗漏现象。
    6.转轴的轴承达到稳定温度时,检验其轴承温度和温升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a.滑动轴承:温度60℃,温升30℃;
    b.滚动轴承:温度70℃,温升40℃。

(八)
    机器空载运行时要求:
    a.整机控制系统运转正常、可靠,并能满足空载运行所需的各种功能;
    b.传动系统运转平稳,工作可靠;
    c.操作机构、电磁离合器、微电开关、限位开关等动作准确、灵敏可靠,无自发性移动;
    d.润滑系统标志清晰,油路畅通,各部位润滑良好,工作可靠;
    e.润滑部位不得有漏油现象;
    f.轴承温升和电机温升不超过40℃,轴zui高温度应不高于70℃。

(九)
    标准中规定试验方法。
    1.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试验,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和其他安全性能的检查和试验按GB/T5226.1—1996中的20.2有关规定进行。
    2.电气设备与机械连接完毕后的电气安全实验按下列规定进行:
    a.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检查和试验按GB/T5226.1—1996中的20.2的规定;
    b.绝缘电阻试验按GB/T5226.1—1996中的20.3的规定;
    c.介电强度试验按GB/T5226.1—1996中的20.4的规定;
    d.残余电压的防护试验按GB/T5226.1—1996中的20.5的规定;
    3.整机应进行空运转实验,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2h。运转时间应从低转至高转依次进行,在zui高工作速度时,运转时间不得少于30min,整机负载运行按合同规定进行。
    4.整机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分别测量裹绕zui大规格和zui大包装工作速度,试验时间大于1h。并应符合设计规定。
    5.整机的机械安全要求,按JB7233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符合要求。
    6.整机的噪声测量按JB/T7232的规定进行试验,并应符合整机噪声不大于85dB(A)的规定。

(十)
    整机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每台整机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保证文件后方可出厂,产品保证文件应符合GB/T14436的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累计生产50套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
    f.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g.合同规定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有技术要求。型式检验的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率为10%,但不得少于两台。
    在各项检验中,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定产品为合格。在检验中,当某项指标达不到本标准规定时,允许调试后复检,若复检两次仍达不到规定时,则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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