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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管理新规实施有过渡期安排

来源:   2009年01月07日 10:13   825
    食品类商品已停止实施*制度,但目前梧州市面上仍有带着“*”标志的食品出售,不少消费者对此表示疑惑。5日,记者从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去年前生产的包装带有“免检”标识的食品,在保质期内还可继续销售。不过,自今年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其包装均不得再使用“免检”标识。 
    记者走访南城百货、北京华联、亿佳等多家超市发现,标有*产品“M”标志的食品并未绝迹。在超市货架上,食用油、酱油、方便面、奶粉(包括液态奶)和食醋等食品类商品中,有不少在包装上都标有“免检”字样,包括金龙鱼、鲁花、伊利、蒙牛、海天、李锦记、康师傅等,其中有不少免检食品都在做*活动。如带有“M”免检标识的5升装鲁花压榨一级花生油,价格就由原来每桶128元降至99.9元。记者还看到多款完达山奶粉的“免检”标识,用一张印有“放心奶”字样的椭圆形标签遮盖住,而当问起印有免检标识的产品能不能销售时,不少销售人员表示并不十分清楚。 
    据了解,“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于去年9月17日发布公告,宣布停止实施食品类生产企业*制度。公告明确规定,从当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产品资格。 
    市有关工作人员解释,部分消费者认为凡是带有“*产品”标识的食品包装,从今年1月1日开始就不允许继续销售,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08年12月24日发布的57号质检监函,去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只要在保质期内,仍可继续使用带免检标识的包装销售,这是为避免造成企业现存包装物浪费而采取的过渡期处理办法。因此,2008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识的包装,不作为违反规定查处,但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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