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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非食品广告只能由机器人代言?

来源:   2009年03月17日 15:57   750
    明星们都支起耳朵听清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明确表态:“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怎么个倾家荡产法儿呢?李援解释说,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代言产品若出现问题,代言明星应承担“连带责任”:“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依我看,这样的解释基本断绝了所有普通人代言食品广告的可能,以后恐怕除了生产经营者本人或机器人、虚拟人物“代言”外,没人再敢接单。

    李援还举例说明:“这个责任是很重的,三鹿企业把全部家当赔完了,涉及的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媒体、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亦即,以后无论广告公司、媒体还是明星(乙方),想承接食品广告,必先跟其生产经营者(甲方)签订诸如“假如甲方将来因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一类的合同——这不等于逼所有广告公司和媒体都退出食品广告吗?

    我理解立法者的一片苦心,当前虚假广告泛滥,也确实有一些“有奶便是娘”的明星在误导消费者,但立法却不能有病乱抓药。事实上,单就明星代言而言,一定程度上讲,一种产品出了问题,明星也是受害者。因为明星不是技术监督局或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他们不可能也无力在履行了详查代言产品的各项手续和证照等法定义务后,还能保证该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中不出任何纰漏或问题。何况经营者出示的相关手续和证照,都是有关部门核发的。有关部门既已“担保”过的“合格产品”出了问题,“倾家荡产”的不是有关部门,而是明星,这说得过去吗?

    我这样说,绝不是说明星在其所代言的产品出事儿后可以逃脱干系,但很显然,这种连带责任不应是“无限责任”。比如我们可以要求其出于道义退还代言费或视情节严重性加倍偿还,但要其为并不知情的错误“倾家荡产”未免太不合适,这样不仅曲解了法定的“连带责任”本义,也可能阻碍食品业及广告业的良性发展。还望立法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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