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检验昆明不锈钢渠道闸门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2.3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附录1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性报告。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3 设备监造
3.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 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3.3 监造内容
具体内容和方式由买方确定。
监造项目及方式表(由投标方填写,招标方确认)
序 号 | 监 造 内 容 | 监 造 方 式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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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W | 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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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
3.4 对卖方配合监造的要求昆明不锈钢渠道闸门
3.4.1 买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卖方有配合监造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3.4.2 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买方。
3.4.3 买方代表有权通过卖方有关部门查(借)阅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如买方认为有必要复印,卖方应提供方便。
3.4.4 向买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