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搜索右侧

今日热点

更多+

推荐专题

更多+

推荐展会

更多+

企业直播

更多+

你的兽药残留分析仪备好了吗?

2019-10-31 10:05:43 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 编辑:Mary 阅读量:22103

  随着人们对动物源食品的品质安全日趋关注,已由需求型向质量型的转变,如今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关注的一个焦点。虽说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改善畜产品质量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严格按照标准使用。日前,农业农村部等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认为,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断加强利好食品检测服务市场空间释放,或将带动农兽药分析仪等食品检测仪器及耗材需求。
 

 
  近期,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蜂产品、食糖等5大类食品260多批次样品,发现食用农产品等2大类食品5批次样品不合格。其中,个别冻鸡大腿中检出农兽药残留等问题,如金刚烷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目前,个别存在农兽药残留问题的产品已得到处理,消费者可放心选购。
 
  所谓兽药残留是指用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中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都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虽然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畜产品质量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人们对动物源食品由需求型向质量型的转变,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已逐渐成为关注的一个焦点。
 
  那么,如何更好地解决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问题,确保餐桌饮食安全呢?其中,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完善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等标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或者其它检测机构要利用先进的兽药残留检测仪、农药残留分析仪等食品检测仪器,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兽药残留进行定向检测,及时地将“问题产品”扼杀在摇篮里。
 
  据悉,农业农村部等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此次发布的标准涵盖兽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大幅增加,如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这也标志着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笔者进一步了解到,此次新发布的标准有三大亮点,包括涵盖兽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大幅增加,标准制定更加科学严谨,标准要求与全面接轨。另外,新发布标准将代替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的相应部分。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限量标准对所有批准使用兽药的全覆盖和所有允许使用食品动物及组织的全覆盖。
 
  总的来说,新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兽药品种和限量数量,使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与此同时,此次发布的标准或将利好食品检测服务市场空间释放,或将带动农药残留分析仪等食品检测仪器仪表及耗材的需求,继而也为此后在抽检工作中的兽药残留检测提供了设备支持。
 
  附件:(终版本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 》
 
  GB 31660.1-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大环内酯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2-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辛基酚、壬基酚、双酚A、已烯雌酚、雌酮、17α-乙炔雌二醇、17β-雌二醇、雌三醇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31660.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氟乐灵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31660.4-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醋酸甲地孕酮和醋酸甲羟孕酮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5-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6-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5种α2-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7-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猪组织和尿液中赛庚啶及可乐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8-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牛可食性组织及牛奶中氮氨菲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9-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家禽可食性组织中乙氧酰胺苯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食品机械设备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食品机械设备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认可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联系电话:0571-87759655;邮箱:804074602@qq.com

产品推荐 更多+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