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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1-07-19 09:10:14 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909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江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畜禽养殖场(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指养殖规模达到江苏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按以下标准确定:生猪存栏≥200头、家禽存栏≥10000只、奶牛存栏≥50头、肉牛存栏≥100头、羊存栏≥500只;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其规模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
 
  畜禽养殖业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在近年来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其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2020年2月发布的《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中对2017年农业源、生活源和工业源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了分析汇总。江苏省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为 37.18万吨、0.64万吨、2.65万吨和0.55万吨,占江苏省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排放量的 56.4%、38.6%、28.9%及40.4%。畜禽养殖业作为全国及江苏省重点农业污染防治行业,其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强化。另外,某些矿物质和重金属元素,如铜、锌等能够促进畜禽生长,提高饲料的利用效率,增强动物的抗病能力。但如向饲料中加入过量的添加剂,这些元素经过动物的粪尿排出,对环境水体和土壤都会产生污染。
 
  目前随着畜牧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学化养殖程度的不断提高,养殖场等环境在产出大量畜牧产品的同时,内部环境也排放出大量的恶臭物,如硫化氢、氨气、三甲胺、甲烷、甲硫醇等,混杂在一起散发出难闻的气味。这些恶臭气体会严重危害畜禽的健康,降低畜禽的抗病力,还会危害到饲养人员的健康。不规则的排放进入大气甚至还有可能形成酸雨,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编制符合江苏实际需求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显得十分必要。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萝啉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等。
 
  监测要求:1.畜禽养殖场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2.畜禽养殖场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 905相关规定执行。3.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及运维,按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4.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测定按表5所列的方法或生态环境部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达标判定: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该企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2.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实施。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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