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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办法》 修改意见反馈表

2023-08-22 15:23:30 来源:“两个责任”工作专班 阅读量:10274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办法》修改意见反馈表

单位

序号

原文内容

现内容

修改意见

依据或理由

采纳情况及理由

合肥市局

1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三小”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三小”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安徽省境内,“三小”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等条款都是对“三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总体规定,而非仅规定了负责人和食品安全员的责任。

 

采纳

 

3

(二)应当及时“索证索票”、严格进货查验、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二)应当及时“索证索票”、严格进货查验、加强经营过程控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修改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

本条不涉及生产

采纳

 

4

五、六(三)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

 

(三)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与省条例保持一致。

采纳。

 

亳州市局

1

第二条: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条: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采纳

2

第三条: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

第三条: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

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

 

采纳

3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管控重点

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管控重点:增加“食品添加剂管理”

增加“食品添加剂管理”

 

采纳

2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第四项“(四)应当规范标签、标识和随货同行单据;”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第四项“(四)应当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和随货同行单据;”

(三)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第四项“(四)应当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和随货同行单据;”

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与“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表述顺序的调整,表达的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重要性和危害性的程度不同;“应当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和随货同行单据;”的表述,使食品标签标识的规范要求更加清晰和完整。

 

采纳

3

第十条第二款“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第二款“鼓励“三小”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鼓励“三小”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食品生产经营者”明确为““三小”单位”,能够使《办法》所规范的对象具体且保持统一。

 

采纳

食品协调处

 

 

 

 

 

无意见

食品生产处

 

 

 

 

 

无意见

餐饮服务处

 

 

 

 

 

无意见

抽检处

 

 

 

 

 

无意见

特殊食品处

 

 

 

 

 

无意见

铜陵市局

 

 

 

 

 

无意见

宣城市局

 

 

 

 

 

无意见

池州市局

 

 

 

 

 

无意见

宿松县局

 

 

 

 

 

无意见

马鞍山市局

 

 

 

 

 

无意见

蚌埠市局

 

 

 

 

 

无意见

芜湖市局

 

 

 

 

 

无意见

安庆市局

 

 

 

 

 

无意见

广德市局

 

 

 

 

 

无意见

淮南市局

 

 

 

 

 

无意见

黄山市局

 

 

 

 

 

无意见

滁州市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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