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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包(2023版)

2023-12-22 14:47:44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量:10450

 

序号

具体政策

政策依据

执行期限

责任单位

一、便捷市场准入

1

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

2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

3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在区县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

4

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

5

实行“个转企”注册登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同步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申领发票、就业社保登记等相关业务,转型后企业可申领一套免费印章(含公章、财务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共4枚)。

《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35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

6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允许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及行业特点。转型后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办理注册登记时无需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35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

7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3 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重庆市税务局

8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税〔2023〕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重庆市税务局

9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长期

重庆市税务局

10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重庆市税务局

1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重庆市税务局

12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长期

重庆市税务局

13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个体工商户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63号)

至2027年12月31日

重庆市税务局

14

转型后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35号)

长期

重庆市税务局

15

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费用,对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税务处理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仅限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且投资人未发生变动的,具体指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个人再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契税。

《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35号)

长期

重庆市税务局

三、促进就业创业

16

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13号)

至2024年12月31日

市人力社保局

17

2022年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未减少或减少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市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减少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对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7号)

长期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18

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30万元、400万元利率上限为LPR+150BP(脱贫区县LPR+250BP)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50%贷款利率的贴息。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

长期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市分行

19

支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借款人承担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BP以下部分,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市人力社保局

四、强化金融支持

20

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力度,进一步稳定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持续开展“贷动小生意、服务大民生”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对依法无需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给予金融支持。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1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加强融资对接、优化产品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人行重庆市分行

22

持续开展“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营首贷续贷中心和金融服务港湾标准化建设,延伸金融服务触角,细化受困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举措,开展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专项对接走访、首贷户培植、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扩展等专项行动,丰富“金渝网”应用场景,加快“信易贷·渝惠融”数字普惠金融平台应用,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便利度。强化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及时筛选和挖掘有潜力、有市场、经营状态良好的个体工商户,依托“长江渝融通”货币信贷大数据系统引导金融机构精准对接。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人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3

指导、督促降低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人行重庆市分行

24

实施低费率应急转贷周转金帮扶政策,为符合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中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最高额度8000万元、日费率0.1‰、最长15个工作日的应急周转资金。

《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2〕11号)

长期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25

推出“金融帮扶贷”产品。各地方法人银行要针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加大再贷款运用,统一推出“再贷款金融帮扶贷”(含支小再贷款帮扶贷、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非法人银行要在本行已有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中,确定“金融帮扶贷”产品并予以标识和进一步优化,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涉农市场主体的信贷支持。

《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渝银发〔2022〕100号)

长期

人行重庆市分行

26

全面推广助企纾困“扫码申贷”。依托各金融服务港湾、首贷续贷中心、营业网点,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在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集中区域摆放“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宣传海报和申贷流程。主动将“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宣传嵌入新客户营销、开户、申贷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强化日常管理和操作培训,提高接单对接效率,及时响应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申贷需求。

《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渝银发〔2022〕100号)

长期

人行重庆市分行

27

优化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好跨境人民币政策,帮助其规避汇率风险、节约汇兑成本。

《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渝银发〔2022〕100号)

长期

人行重庆市分行

28

不断优化支付服务。各银行要继续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简易开户服务,缩短开户时间,提高开户效率,满足个体工商户开户等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各银行、支付机构要继续落实落细支付服务减费让利政策,推动各项降费政策应享尽享、应降尽降,有效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

《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渝银发〔2022〕100号)

长期

人行重庆市分行

五、降低经营成本

29

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长期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30

减免检测费。减免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

《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至2023年12月31日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1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要求,全面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严格执行转供电加 价幅度限制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

《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 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9号)

延长电价优惠至2023年12月31日,其余政策长期执行期限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

32

在符合干净整洁有序安全和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遵循“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原则,以划定区域、规定时间等方式,为菜农、果农设置临时占道销售点,允许门店经营者扩大外摆经营场所,适度拓展经营场地,并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市城市管理局

33

降低平台经济参与经营者成本。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经营者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经营者,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支持生活服务类电商平台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引导平台企业降低服务、推广和宣传费用,对优质小微商户给予一定流量扶持。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六、维护公平竞争

34

着力规范平台收费行为,督促引导平台经营者降低过高不合理收费和抽成,提高各项收费标准、规则和抽成比例的公开透明度,适度降低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

《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委

七、助推转型升级

35

转型后企业原则上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可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

《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35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重庆市分行,市级有关部门

36

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企业名下,对原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重庆市“个转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3〕35号)

长期

市市场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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