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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肉制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2026-04-15 11:52:59 来源:青岛市场监管微信号 阅读量:14177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广告发布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企业从源头防范风险,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肉制品领域高频投诉举报问题,系统梳理法律法规依据,制定了《青岛市肉制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一、肉制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肉制品广告对产品品种、产地、质量、成分、价格、保质期、加工方式、检验检疫、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三、肉制品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肉制品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五、肉制品广告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六、肉制品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七、肉制品广告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八、肉制品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九、肉制品广告不得宣扬暴饮暴食等浪费食物、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等内容。
 
  十、肉制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标注或者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肉制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肉制品广告市场秩序进行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供稿:广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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