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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4-24 09:54:57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量:10069

  一、为什么修订《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在传承地方特色食品、便利群众生活、带动就业等方面作用突出,但部分小作坊存在环境卫生差、设施设备简陋、生产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小作坊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23年修订通过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小作坊的定义、登记管理、生产经营规范、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但未细化具体操作流程,原《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在申请材料、核查程序、监管要求等方面已不适应上位法新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同时,小作坊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原办法存在申请材料偏多、办理时限较长、现场核查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此,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小作坊登记管理行为,统一登记标准,规范登记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小作坊健康有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登记主体,划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解决“谁需要登记、谁来登记”的问题。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规定申请登记应具备的主体资格及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环境布局等条件,列出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明确受理程序及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解决“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材料,何种情形予以受理”的问题。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明确需组织现场核查的具体情形及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条件,规定现场核查人员构成、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及核查结果运用,明确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程序和时限,解决“哪些情形需要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如何组织、如何作出登记决定”的问题。
 
  第四章登记证管理:明确登记证的样式、印制、发放及记载信息要求,规定全省统一的登记证编号规则,对小作坊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及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作出明确规定,解决“登记证如何规范使用和管理”的问题。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明确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延续登记的申请时限与流程、登记证遗失或损坏的补办程序,以及主动注销、法定注销及依职权撤销的各种情形,实现登记证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办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重构框架,优化流程。重构章节框架,将原办法精简整合为六章三十二条,按照"申请一受理一审查一决定一变更一延续-注销"的闭环流程重构章节,进一步理顺管理逻辑。
 
  亮点二:精简材料,压缩时限。登记决定,现场核查,补办等时限均大幅缩短,切实方便申请小作坊登记。
 
  亮点三:规范核查,明确情形。规范现场核查流程,明确必须开展现场核查的法定情形,严格小作坊现场核查。
 
  四、如何办理小作坊登记
 
  (一)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核查:首次或重新申请登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生产场所改建、扩建;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延续小作坊登记,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核查人员自接受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三)变更登记。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生产的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生产场所改建、扩建;其他生产条件或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小作坊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提交登记申请书及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延续登记。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提交登记申请书及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五)补办小作坊登记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损坏的,小作坊应当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补办申请书,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六)注销登记。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或者登记被撤回、撤销的,小作坊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办理注销手续。小作坊登记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再使用。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登记证的效力。小作坊登记证发证日期为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二)关于生产场所迁址。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迁址的,不属于变更登记范围,应当重新申请小作坊登记。
 
  (三)关于依法注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作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进行公示: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六、《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黔食药监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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