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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食品广告发布的提示

2026-05-28 08:58:43 来源:桂林市场监管微信号 阅读量:5661

  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食品广告合规事关群众健康与市场诚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食品广告发布(含互联网发布)合规要求提示如下 :
 
  坚持真实合法,杜绝虚假误导
 
  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等绝对化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广告中对商品性能、成分、产地、价格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引证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严守功效红线,严禁混淆药品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食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及“蓝帽子”标识;不得含有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为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须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得含有“热销”“抢购”“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诱导性或保证性内容。
 
  严禁变相广告,规范发布形式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同时出现相关商品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经批准发布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严格按照审查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规范互联网广告,确保可识别性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并附带购物链接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及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规范酒类广告,严禁特供宣传
 
  酒类广告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不得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增强体质、治疗疾病等功效;不得含有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形象。
 
  落实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广告主对广告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请各经营主体立即自查自纠,守法诚信经营。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广告监管力度。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行为,请拨打 12315 电话投诉举报。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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