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加快打造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浙江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县粮食物资部门以及省级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6月3日至7月2日。相关意见请发电子邮件或传真,为方便联系,请预留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粮食物资局粮食管理处张军,电话(传真):0571-85773049,电子邮箱:1342381370@qq.com。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6月3日
浙江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规范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加快打造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巩固和提升全省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加工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下所建立的粮食库存。
(三)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归企业所有,平时由企业自行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政府有关规定动用,参与粮食供需调节,发挥缓冲作用,协同应对粮食价格波动,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参与社会责任储备业务活动的企业、行政机关及相关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全省社会责任储备的统筹和指导。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责任储备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督导。
(六)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加强日常管理,并按照政府指令动用。
(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大米加工、小麦粉(面粉)加工等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或食用植物油加工(含精炼、灌装)等内容。
2.年度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储备核定
(八)社会责任储备的品种应与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以口粮为主,主要包括稻谷、小麦及其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九)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物资局核定;县(市、区)未设立粮食物资局的,由市级粮食物资局负责核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十)核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经济规律,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
(十一)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加工企业,原则上按照上年度日均加工量的10倍标准核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正常生产经营的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原则上按上年度日均加工量或精炼量5倍标准核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对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可结合季节性特点核定其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对处于经营亏损或非正常生产状态的企业,可暂不要求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或按企业意愿和实际承受能力等情况核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十二)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粮食供求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变化等情况,原则上每两年对社会责任储备规模进行重新核定,做到企业能承受、政策可持续。
(十三)社会责任储备品种及规模核定后,相关粮食物资局应当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并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留存。市级粮食物资局在6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责任储备汇总情况报送省粮食物资局。
三、储备管理
(十四)企业应对照核定的品种规模,在自有商品库存中确定一定数量作为社会责任储备库存,不得将受托代储的政策性粮食或其他第三方粮食抵顶社会责任储备。
(十五)企业可结合季节性特点和自身经营状况,自主对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每日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核定标准的二分之一;社会责任储备月统计库存平均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
(十六)社会责任储备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企业应加强粮源、库存及出入库质量管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社会责任储备。
(十七)企业应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储存仓房(场所),保持储存区清洁、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为减轻企业负担,社会责任储备可不分仓储存。
(十八)社会责任储备库存为企业自有商品库存的其中数(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自有商品库存)。企业应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要求据实填报。
(十九)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社会责任储备日常管理,确保平时备得足、储得好,急时调得出、用得上。
(二十)各地要注重发挥国有企业和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在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对积极落实社会责任储备并配合政府调控发挥作用的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支持。对未按要求履行责任义务的企业,可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支持待遇,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十一)各级粮食物资局要认真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统筹做好社会责任储备运行调度分析,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和举措,推动社会责任储备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其协同保供稳市作用。
四、储备动用
(二十二)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预案,明确动用条件和动用程序,将有关内容充实到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完善。
(二十三)出现区域性粮食价格异常波动、供应紧张、突发事件等情况,属地粮食物资局应迅速评估粮食供求状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四)企业应按照政府指令动用社会责任储备,参与市场调节或应急处置,协助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指令要求。
(二十五)社会责任储备投放一般按市场价格销售。如因政府限价销售产生实际价差损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补偿。
(二十六)应急状态结束后,属地粮食物资局应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恢复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五、附则
(二十七)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2:
附件1: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通知书(示例).doc
附件2: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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