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近年颁布实施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践,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7月20日起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广东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大省,中小企业占大多数,总体呈现量大、面广、种类多等特点,随着产品材质日趋复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难度增大。考虑2021年制定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已到期,为切实履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职能,保障我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工作有据可依,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最新要求和我省监管工作实践,制定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强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制度保障,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五)《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六)《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八)《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
(九)《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
(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
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变化?
(一)补充制定依据。近年,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管理办法》制定依据补充上述市场监管总局规章。
(二)调整检查对象表述。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将“生产企业”调整为“生产者”,监管对象范围更加全面。
(三)调整检查事项内容。对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管理办法》修改检查事项的表述,并相应地在监督检查要点表中增加从业人员管理、原辅料查验、产品标示信息、追溯制度、事故处置制度的检查内容。
(四)衔接风险分级管理。目前我省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为衔接相关管理要求,《管理办法》明确经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者列入日常检查重点。
(五)明确检查结果公开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管理办法》明确自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六)调整补充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依据。对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管理办法》调整补充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理依据。
五、《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程序和内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要求,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督检查形式。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规定,按照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等有关检查情形不同,本办法中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种形式。日常检查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二)职责分工。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结合监管实际,明确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监督检查。
(三)日常检查重点。明确生产奶瓶、奶嘴等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纳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经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较高的,以及根据《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生产者应列为日常检查重点。
(四)检查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03-2015)等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监督检查记录表》,统一规范生产许可获证单位以及未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产品生产者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鼓励生产者实施先进管理体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等先进管理体系,并明确体系认证情况可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
(六)生产者配合检查义务和拒检认定。参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明确生产者应按要求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义务,以及对拒绝在有关检查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取证记录要求。
(七)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明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并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整改情况,记录整改结果,便于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八)日常检查结果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明确自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九)拒检处理。明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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