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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和散装食品市场销售标示规范》征求意见

2023-06-09 14:44:11 来源:食品机械设备网整理 编辑:三七 阅读量:12823

   近日,由嘉兴市标准化协议批准,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与起草的团体标准《食用农产品和散装食品市场销售标示规范》已经完成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止2023年7月6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越发重视食品的安全性。而食品标示是食品的“身份证”,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的主要途径,目前大多数农贸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和散装食品标示的规范化还没有做到位,频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规范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标示十分重要。
 
  目前产品销售方式分为由整袋拆分为最小单位包装销售的和无外包装零星出售的。因其节省了预包装成本从而降低了价格,由于不限最低购买量,对消费者而言更方便。这些产品在市场随处可见,包括干货类农产品、熟食、预制菜、火锅食材等等。但是因为无外包装或者标示不规范的问题,让消费者无从了解产品是在哪里生产、什么时间生产、保质期是多久等食品信息,导致其对产品质量难以辨别,对人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产品标示问题亟需解决。
 
  《食用农产品和散装食品市场销售标示规范》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和散装食品市场销售标示的分类、基本要求、标示内容、标示要求、标示方式、标示质量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干货类食用农产品和散装食品销售标示的管理。
 
  干货类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屠宰)采收、捕捞等产生,用风干、晾晒等方法去除水分,供人食用的农产品。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在标示内容方面,该标准规定干货类食用农产品应在对应柜台或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种植、养殖)商或供应商,若对该产品按规定应包装或附加标签的,还应标注生产加工(种养殖产出)日期,对保质期或贮存条件有要求的,还应予以标明;散装食品应在对应柜台或容器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商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现场制售的应标明“现场制售”字样和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消费提示。
 
  在标示要求方面,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商和(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贮存条件与保质期”等内容的具体要求。(其他详细内容可下载下方文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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