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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5-01-20 09:56:01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量:10849

  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卫药政食品秘〔2025〕4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
 
  二、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流程
 
  “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https://spba.ahwsjd.cn/)”(以下简称“省备案平台”)是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平台,平台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章”),取消水印(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水印),取消备案号(即不再标注备案编号)。企业依照省备案平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完成备案。备案工作流程包括:(1)网上注册。食品生产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备案企业信息注册。(2)拟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的企业在省备案平台提交承诺书(附件1)、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对照表(附件2)和企业标准文本。省备案平台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直报。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强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后管理
 
  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事后管理,明确相关技术机构和人员对辖区内备案工作进行管理,督促本辖区内食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发现的食品企业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各市卫生健康委应及时告知辖区内当事企业进行修订,拒不改正的,撤销相应备案,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途径,及时受理和核查群众反映的食品企业标准问题。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
 
  四、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导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导,鼓励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加强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5日开始实施,原《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皖卫食品发〔2019〕14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承诺书
 
  2.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对照表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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