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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团体标准名称是否可以作为预包装食品名称

2025-03-24 09:14:2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阅读量:10873

  问:
 
  我司欲上市一款预包装方便米线,米线是由1包米线+6个料包组成的(SC是方便食品),其中3个料包产地为云南,其余均不是。
 
  成品净含量计划为260克,产地为云南的料包克重不足净含量的50%。
 
  成品的产地为山东等地(均不在云南)。
 
  该产品执行标准为团体标准《云南小锅米线》,请问该款米线的食品名称是否可以命名为“云南小锅米线”?
 
  答:
 
  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团体标准的相关规定,可以执行团体标准。产品的名称,尤其该名称中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云南”二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建议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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