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和家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和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或者畜禽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加工、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屠宰的畜禽。
四、对依法应实施定点屠宰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定点,私设畜禽屠宰厂(场),从事畜禽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食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不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不随意丢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共同维护我县食品安全。如发现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请及时向西吉县农业农村局及西吉县公安局举报;如发现经营加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行为,请及时向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西吉县公安局110、0954-3021946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54-3012533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0954-3012739、0954-3012616
西吉县公安局
西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吉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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