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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内蒙古2025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政策解读

2025-06-16 16:33:3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阅读量:1043

  一、实施范围和时限
 
  1.实施范围:全区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
 
  2.实施时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补贴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养殖荷斯坦等泌乳专用奶牛、存栏规模在100-3000头的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DHI)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
 
  2.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
 
  3.标准化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素,奶牛单产水平较高。
 
  三、补贴标准
 
  按照每头牛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补贴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
 
  五、实施流程
 
  1.项目申报:养殖场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旗县农牧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③养殖档案:提供养殖场名称、存栏情况的证明材料;
 
  ④《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请表》。
 
  2.项目审批:旗县农牧部门收到项目申请后,完成项目评审,并在《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请表》出具审批意见。
 
  3.验收申请:养殖场在达到验收标准后,于10月30日前自愿向所在地旗县农牧部门申请验收,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①《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验收申请表》;
 
  ②与项目建设内容相符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③影像资料:生产资料和设施设备等照片;
 
  ④其他佐证材料。
 
  4.审核验收:旗县农牧部门收到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结果报盟市农牧部门。盟市农牧部门对旗县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核验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备案完成后,盟市启动资金拨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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