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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禽肉产品“破垒”返欧

来源:   2008年09月25日 17:32   772
   欧盟日前决定恢复对中国熟制禽肉产品的进口,包括诸城外贸、青岛九联在内的九家山东企业获准向欧盟出口熟制禽肉产品,获准对欧出口的中国工厂名单于9月2日生效。这标志着停止了六年的中国禽肉产品突破欧盟技术壁垒重返欧盟市场。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山东禽肉出口企业按照欧盟的要求和检验检疫的指导,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全过程标准化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不断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使我国禽肉质量获得了世界认可。
    欧盟技术壁垒阻我国禽肉出口
    6年前,欧盟挥舞技术壁垒的大棒,逐步收紧了对我国肉制品的进口。
    2002年1月,欧盟以从中国进口的部分动物源性食品中含有*残留和中国农药残留体系未达到其要求为由,全面禁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肠衣和公海捕获直接运抵欧盟市场的鱼类产品除外。2004年1月,中国部分地区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40多个国家和地区暂停进口中国生禽肉。禽流感的暴发,使欧盟开始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禽肉产品。
    2006年1月1日起,欧盟启用新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法规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准,特别是对肉食,不仅要求终端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这对我国禽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养禽业是我国畜牧业发展zui早,产业化、规模化程度zui高的产业,欧盟封关对我国禽业的影响不言而喻。中国畜牧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禽业分会秘书长沈广说,禽肉出口曾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方面,zui高时在所有出口行业中排第六位,欧盟曾是我国zui大的出口基地。
    表面上看,中国禽产品出口遇到的主要障碍是药物残留物问题和动物疾病问题。专家指出,更大的也是更难解决的问题在于这两个问题背后所隐藏的东西,即法律制度上和监管体系上的缺陷。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在食品安全和动物产品及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有的操作性不强,有些规章的立法等级有限,适用范围有限,执行效力也有很大疑问。如《食品卫生法》无法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动物防疫法》仅对动物疫病的检疫作出规定,对禁止或限制使用物质没有规定;《兽药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兽药的生产、流通和销售,而对用药环节没有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在饲料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但对养殖户在自配饲料中掺入违禁药却没有相关规定。
    在检疫管理体制上,欧盟与我国关于禽产品(及其他动物源性产品)的争议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动物健康和卫生检疫管理体制。按照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要求,有关国家应建立“*兽医制度”,以对涉及动物健康和人类安全的动物、动物产品、生物制品等进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而我国的动物健康及食品监管体制与此要求差距甚大。同时,我国的产品认证制度同样存在着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弊端。
    探索禽肉生产监管新模式
    事实上,我国禽肉产品遭遇封关不止一次,也不止欧盟一家。1996年8月1日至2001年5月24日,欧盟就以我国出口的禽肉中含有动物疫病和农药、兽药残留等为由对我国封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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