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 3165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原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8月1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黑卫食品规发〔2022〕3号)同时废止。
二、制定意义
修订《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监管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工作措施,有助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强化对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并推动提升我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保障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厂区环境、生产场所卫生要求、设备要求、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卫生质量人员卫生和档案管理、委托经营管理、监督与检查、附则等十章,共四十一条。
与《黑龙江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办法》(黑卫食品规发〔2022〕3号)相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增补。
(一)强化生产场所卫生要求。明确生产流程无逆行或交叉,增补重点区域二次更衣室的设备设施配置和使用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二)强化设备设施要求。增补规定在设备(方法)首次投入使用、已投用但工艺参数发生改变、以及产品自检抽检不合格时,重新验证工艺参数。
(三)强化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明确定时测定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及时补充至规定浓度。佩戴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洁净手套接触洗消后未包装产品,包装前剔除感官要求不达标产品。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包装的,隔日重新洗消后包装。每日生产结束后及时清洁
消毒设备和工器具。
(四)强化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接受辖区疾控机构操作培训,之后每年培训1次,统一规范培训内容。
(五)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委托方对委托洗消的餐(饮)具卫生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进行生产,接受委托方监督,包装上应同时注明双方信息等。
(六)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明确各地卫生健康与市场监管部门应畅通常态化对接渠道、凝聚监管合力。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产品检测不合格等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须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餐饮环节抽检发现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合格信息定期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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